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皇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新执字第1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伟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皇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