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诚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662号
原告:****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正仁松涛苑中央公元商业E3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4444473T。
法定代表人:刘广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镇中心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20044897205。
法定代表人:徐加言,镇长。
原告****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汇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