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27执6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永仁县永定镇。

被执行人: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欢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经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字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王泽民

审判员  杨春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