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327执6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永仁县永定镇。
被执行人: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欢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永仁县金风冶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经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字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王泽民
审判员 杨春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