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7102民初1272号
原告:礼泉一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兴,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霞,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京盛建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
原告礼泉一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京盛建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礼泉一峰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礼泉一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礼泉一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敬锋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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