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3民撤2号
原告东营康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环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原告东营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康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封万明 人民陪审员  崔晓伟 人民陪审员  隋 江
书 记 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