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798号
原告: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镇踊跃路**。
法定代表人:司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金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08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原告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楠楠
书记员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