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

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634号
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3排262号。
经营者:曹其伟,该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镇踊跃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阳县盛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常兴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文倩
书 记 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