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乐安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东乐安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巿河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河商初字第284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山东乐安建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广饶县广饶镇踊
跃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巿河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驻东营巿河口区
海宁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山东乐安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巿河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张某某
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