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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种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驭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终1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驭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高新四路高新丹枫国际1幢3单元32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力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大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凤凰镇韩国工业园凤凰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祁一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驭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种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驭腾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驭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驭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为4800元,由上诉人陕西驭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水娟
代理审判员  丁 兵
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