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7039号
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吕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源,浙江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蒋桥头村。
负责人:陈波。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虞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肖臣,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受理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为重整管理人。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力钢
人民陪审员 麻月英
人民陪审员 许向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曹 倩
代书 记员 孔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