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7260号
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源,浙江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蒋桥头村/div>
负责人:陈波。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div>
法定代表人:虞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肖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鸿鹏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人民陪审员 李晓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邓 然
书 记 员 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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