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7260号

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源,浙江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蒋桥头村/div>

负责人:陈波。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div>

法定代表人:虞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肖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鸿鹏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人民陪审员  李晓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邓 然

书 记 员  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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