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736号
原告:浙江江山华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891195529R,住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872108,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32号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88856152Y,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天目山路328号。
负责人:***,系公司职工。
原告浙江江山华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华宁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华宁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华宁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计753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华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