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6183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兴茂字牌店,住所地: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河路61弄16号。
经营人:虞霖,女,汉族,1963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
负责人:***。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半路267号。
诉讼代表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兴茂字牌店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兴茂字牌店撤回对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兴茂字牌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兴茂字牌店负担。
审判长苏园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