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260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
负责人***。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半路267号。
诉讼代表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曾替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实施若干电力工程。2015年12月7日,两被告发函给原告,三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0744.12元。2016年4月18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在抵消掉原告对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所负的债务23774.12元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217000元以及相应的分期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但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未按协议书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书。二、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7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1﹪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受理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现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杭拱破(预)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