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2359号之一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兴茂字牌店(个体工商户),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河路61弄16号。
业主虞霖,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中心村小夹屯120号。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达路7号。
负责人***。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沈半路267号。
诉讼代表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市普陀区兴茂字牌店与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委托原告制作配电柜眉头条。原告按要求完成制作业务。计价13365元。但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违约未支付承揽款。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承揽款13365元。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裁定受理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杭拱破(预)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