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8049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品则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8049号
原告: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XBHFD7B,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50号益创科技园4幢2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闵廷阳。
被告:品则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29DHEX0,住所地苏州市聚茂街185号活力大厦A座8008室。
负责人:周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品则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苏州阳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美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孝玲
书 记 员 施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