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云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皓客宾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4232号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U6E74D。
法定代表人:管宇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皓客宾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1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16547318。
法定代表人:王其全,经理。
被告:尚客优酒店(草桥店)。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1号楼401室。
负责人:王其全,经理。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皓客宾馆有限公司、尚客优酒店(草桥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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