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云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春河源快捷宾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4230号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U6E74D。
法定代表人:管宇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春河源快捷宾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村顺通路2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18399613Y。
法定代表人:罗文,经理。
被告:春河源宾馆。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平各庄顺通路2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18399613Y。
负责人:罗文,经理。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春河源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春河源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计31.50元,由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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