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云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洁明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4229号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U6E74D。
法定代表人:管宇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楠,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洁明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93084214Q。
法定代表人:朱晓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仕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友北京通州土桥地铁站店。
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
负责人:朱晓梅,经理。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洁明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友北京通州土桥地铁站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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