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云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5308号
原告:**,男,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U6E74D。
法定代表人:管宇飞,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胡小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周家辉
书  记  员   姚武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