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云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2411号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U6E74D。
法定代表人:管宇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存炎,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北京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惠路6号楼3层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05MA01PB3A5X。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00元,减半收取计1,210.00元,由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立案阶段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420.00元,退还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210.00元。
审判员 韩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心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