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434号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U6E74D。
法定代表人:管宇飞,经理。
被告:北京天意宏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东路6号3号楼1至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498068XK。
法定代表人:赵继彤,经理。
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宏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0.00元,减半收取计655.00元,由原告***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