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234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68151A。
法定代表人:***婷。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