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2345号
原告:叙永县摩尼富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摩尼镇新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51K4J。
法定代表人:邱光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篪、***,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68151A。
法定代表人:***婷。
原告叙永县摩尼富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叙永县摩尼富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叙永县摩尼富和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