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52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868151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