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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和顺工程服务部、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077号 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和顺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洪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0MA3P5YL17F。 经营者:***,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钢城正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都钢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大道**鲁中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和顺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济南市城子坡建筑安装公司、***、山东莱钢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和顺工程服务部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和顺工程服务部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和顺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计2130元,由原告济南市钢城区和顺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