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239号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九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DKUA8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钢城大街10号1幢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8399055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239号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九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DKUA8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钢城大街10号1幢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8399055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