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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239号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九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DKUA8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钢城大街10号1幢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8399055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239号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九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MA0DKUA8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钢城大街10号1幢1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08399055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山***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河北陆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