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3民初4700号 原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西首科技工业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科技公司”)与被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电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新科技公司法人***及清新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通广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新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电子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6日,原、被告签署《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无线视频产品指定在全国区域内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伙伴,被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有权以原告电力行业战略合作伙伴的名义从事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原告全力为被告的视频项目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被告有义务收集当地市场及相关竞争产品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原告。被告应提前提出订购计划,并需签订《产品订购合同》。2018年8月至10月,原、被告分别签订三份《清新互联产品定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共计6647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后,被告按约定支付第一笔货款1994100元,尚有4652900货款没有支付。2019年5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三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支付给原告,截至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支付。2019年5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周后终止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未收集当地市场及相关竞争产品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原告,经原告催要后仍未履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被告签署协议书前,就全国内除山东区域外的地方全部使用清新互联产品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亦未履行该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通广电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因原告严重违反协议书、《交易基本框架协议》约定,与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于2019年1月中标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变电站视频传输系统采购项目”。被告已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应中止审理或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含附件),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为原告公司无线视频产品指定在全国区域内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伙伴(甲方不允许直接销售),被告为全国范围内国家电网的唯一合作伙伴。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实施有效的区域、行业管理,为被告提供必要的市场保护。如有国家电网项目,必须与被告合作,如有违反,违约金为违约合同额的两倍。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原告应当实施有效的区域管理,为被告提供排他性市场保护,不得在代理区域内接触相关电力行业客户。被告有义务收集当地市场及相关竞争产品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原告。被告应提前提出订购计划,并需签订《产品订购合同》(见附件2),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总合同款的30%,原告确定款到后2日内组织发货,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经双方确认,非人为因素故障率不超过5%,则乙方支付70%余款,否则被告无需支付余下货款,原告退还被告已支付货款。双方在该合同中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8月21日、9月10日、10月10日,原告(乙,供方)与被告(甲,需方)分别签订《清新互联产品定购合同》(含附件清单)各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价值(含增值税、运费)分别为1436000元、718000元、4493000元的产品。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应在5日内将货物发到收货现场,被告收到全部货物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货款,货物使用一个月后支付30%的货款,货物使用4个月后支付剩余40%货款,原告收到全部货款后,开具全额16%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原告准备5%的备件(单兵主机和布控球主机)留在被告,供为被告更换故障设备使用。 2019年5月28日,本院受理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欠其货款4652900元未付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及相应利息等。2019年8月13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25520元及利息。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8月15日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案外人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从2016年就开始支持原告公司的发展。2019年1月11日,***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页显示,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变电站视频传输系统采购项目”中标人为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5日,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自2019年3月5日起,该公司直接或间接采购原告公司的产品不再用于山东省电力现场作业安全管控项目。 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于5月9日签收。原告另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终止涉案战略合同协议。被告于5月27日签收该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本案被告诉本案原告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9725200元等,现此案正在审理中。 另,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来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涉案协议书时,对另行签订产品认购合同、发货,验货、付款等均有明确约定,虽然另行签订了《清新互联产品定购合同》,对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及货运方式进行了变更,但原告签订协议书的主要目的仍是向被告出售产品,接收货款,获得利润。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在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最终诉至法院,应当认定被告没有依约履行付款这一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行使单方合同法定解除权并无不当。且原、被告因涉案事宜均诉至法院,双方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故涉案协议书于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之日即2019年7月24日起解除。上述协议书解除后,如被告有证据证实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仍可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的《电子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7月24日起解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季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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