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3民初4130号 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邮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新,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电子”)与被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互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广电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清新互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广电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清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72.52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清新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6日,安徽清新作为甲方、通光电子作为乙方共同签订《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公司无线视频产品指定在全国区域内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伙伴(甲方不允许直接销售),乙方为全国范围内国家电网的唯一合作伙伴。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实施有效的区域、行业管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场保护。如有国家电网项目,必须与乙方合作,如有违反,违约金为违约合同额的两倍。2、合作期限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2018年8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交易基本框架协议》,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通广电子进行全国布局、行业推广和公关工作,向清新互联开放管控平台软件及数据库权限、提供源代码。但清新互联违背协议,与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于2019年1月中标了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变电站无线视频传输系统采购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486.26万元。另,2019年5月,通光电子收到清新互联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理要求解除《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特提起本案诉讼,***判如诉请。 清新互联辩称,1.被告不存在违反《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的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视原告为全国区域内店里行业战略合作伙伴,被告不允许直接销售无线视频产品给电力行业客户。本案中,原告所提的被告的违约行为所依据的是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本交易系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并非被告的交易行为,并不能作为被告违约的事实依据;2.被告忠实履行了《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的要求,实施了有效地区域和行业管理。协议签订后,被告对自身的销售和客户进行有效地区域管理,对公司业务员进行有效地销售对象管控措施,截至目前,被告在全国电力行业均没有产生交易,也未直接投标或中标任何一项国家电网客户,不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北京国信互通公司是原告的常年客户,且北京国信互通公司的客户遍及公安系统和其他多个领域,并不是只有电力客户,并不能以被告与北京国信互通有业务往来就说明被告违反了协议。交易框架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公司无线视频产品(产品)指定在全国区域内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伙伴(甲方不允许直接销售)。乙方为全国范围内国家电网的唯一合作伙伴。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实施有效地区域、行业管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市场保护。如有国家电网项目,必须与乙方合作,如有违反,违约金为违约合同额的两倍。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原告在协议有效期内有权以被告电力行业战略合作伙伴的名义从事销售被告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被告全力为原告的视频项目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持。对于共同开发及转化的科学技术成果,所申请的专利产品、知识产权等资质及权益,甲乙双方各占比50%。甲方应当实施有效的区域管理,为乙方提供排他性市场保护,甲方不得在代理区域范围内接触相关电力行业客户。同日,原、被告为履行《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开发需要,原告将自有知识产权的通广电力作业现场全过程视频管控平台软件及数据库中部分权限,原告向被告申请相关源码开发权限。 合同签订后,原告因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意向竞标山东电力项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联系,对被告的客户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告的设备竞标山东电力项目提出异议。 2019年1月11日,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变电站无线视频传输采购项目,该项目主要技术要求:4G应急指挥箱、4G***控球、4G单兵手持终端等。中标价格为486.26万元。 2019年3月5日,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给被告出具***一份,****自2019年3月5日起,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采购的被告公司4G布控球、4G应急指挥箱和4G单兵设备,不再用于山东省电力现场作业安全管控项目。 2019年6月2日,原告委托山东启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导致原告的净损失进行测算。经测算,认为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净损失为1361949.48元。 另查明,2019年7月5日,安徽清新互联以山东通广电子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未收集当地市场及相关竞争产品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原告等事由,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电子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本院作出(2019)鲁0303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的《电子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7月24日起解除。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一份、《交易基本框架协议》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管控平台软件及数据库权限申请一份、清新互联软件申请授权一份、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一份、山东***能技术有限公司变电站无线视频传输系统采购项目中标人名单及附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专项报告一份,被告提供《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一份、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等证据附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现该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虽经认定已于2019年7月24日解除,但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为被告全国范围内国家电网的唯一合作伙伴,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应当实施有效的区域、行业管理,为原告提供必要的市场保护,但被告在明知北京国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直接或间接采购的被告公司的4G布控球、4G应急指挥箱和4G单兵设备竞标电力项目时,未做有效处理,未尽区域、行业管理义务,被告的行为违背诚信,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问题,协议中虽约定违约金为违约合同金额的两倍,但该约定明显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应当予以调整。原告虽单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但该报告扣除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所得税后认定原告的净损失1361949.48元,该计算方法具有一定科学性,故对该损失数额1361949.48元本院予以参考,并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70534元(1361949.48元*1.3倍)。专项报告中对管控平台支出金额的计算,不能认定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项支出本案不予采信。故原告主张违约金972.52万元的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1770534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76.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4876.40元,由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9141.40元,被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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