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1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邮银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481350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区A座17-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8688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   玲   玲 审 判 员  孟   庆   红 审 判 员  边   存   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