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特99号 申请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西首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东区8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定陶县。 申请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称,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日常已经充分考虑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并有具体安排,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共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超过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被申请人庭审时认可参加了申请人组织的2017年出境游及2018年、2019年春节放假时间。故请求依法撤销淄博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19]第457-1号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淄博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19]第457-1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71.7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称其日常已经充分考虑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并具体进行了安排,该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故本院对于申请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