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广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区A座17-1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邮银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41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交易基本框架协议》不是《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的补充或修改,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违反了《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应赔偿违约合同额两倍的违约金,与《交易基本框架协议》无关,不应适用《交易基本框架协议》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8年5月26日签订的《电力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其它未尽事宜随双方合作进程逐步协商进行补充或修改,所形成的补充或修改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其后的2018年8月13日,双方签订的《交易基本框架协议》中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诉讼管辖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乙方山东通广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