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4029号
原告: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栖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296972XW。
法定代表人:王大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亮,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78306036-7。
法定代表人:熊玉满。
原告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因原告铜陵东宇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桂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