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破申9号
申请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060367N。
法定代表人:汪远文。
2020年8月26日,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于2015年起至今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外负债已累计149952480.72元左右,其名下资产全部处于抵押状态,早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
本院查明:申请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于2005年11月30日在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园区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总承包,送变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承装(修、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市政工程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专业承包,预装式箱式变、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LED、集成电路、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陶昌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李笑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