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02执保15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598042.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598042.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书记员  朱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