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275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大厦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OFGG7T。
法定代表人:魏李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306036-7。
法定代表人:汪远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荣光,男,1974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熊玉满,男,1962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熊荣光、熊玉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702执2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宋会杰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