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83060367N。
法定代表人:熊荣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五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初28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玉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