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8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范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