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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28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范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