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291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李向前。 申请人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94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四十万七千七百一十四元七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