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4民初2393号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儆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又名李设计),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蔡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驻马店市金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份,被告因建设正阳县污水处理厂改护工程,购买了原告销售的商砼。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仍下欠货款1500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款15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现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隗 征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