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则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2242号 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曲堤220线西侧蔬菜公司院内北侧东起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