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2242号之一
原告: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曲堤220线西侧蔬菜公司院内北侧东起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8元,由原告山东浩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 秀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