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22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四环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曲堤220线西侧蔬菜公司院内北侧东起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鲁1482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则悦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