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3190号之三
申请人(反诉原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本诉被告江阴陆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反诉原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反诉被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反诉原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反诉被告)上海先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