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5104海安县海安万慧贸易商行与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民初5104号之一
原告海安县海安万慧贸易商行与被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黄一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海安县海安万慧贸易商行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海安万慧贸易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海安万慧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809元,由原告海安县海安万慧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孙翠燕
书记员  严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