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486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65元,由原告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书记员 潘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