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4860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安尔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芳
书记员 潘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