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475号之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247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0的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1的账户,开户行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531的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开户行为建行洋泾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6的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的账户。后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裁定解除了除开户行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531的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冻结。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生效判决已驳回被申请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正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531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政
书记员 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