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5130号
原告常州市金如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常州市金如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金如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金如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1元(常州市金如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市金如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金锋
书记员 蒋敏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