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双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3709号
原告:上海双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1539。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德新村27组32号内5号房。
法定代表人:龚祖平。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原告上海双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聚隆建筑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双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1,838元,由原告上海双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裕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